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一般在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中产生,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研究提出人选,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