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用火、用气、用电、用油、用水等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宗教活动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