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围绕关系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工作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议题。

监督工作议题可以主要围绕下列事项确定:

(一)维护国家安全、反对分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等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情况;

(二)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项目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三)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工作情况;

(四)边境地区建设、边防巩固、兴边富民等工作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