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或者报告时,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围绕会议议题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或者联名提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