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