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污水处理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污水处理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