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排水许可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

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经营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