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