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移动源、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