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