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大佛寺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