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防火、防盗、防雷、防生物侵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体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和定期巡查。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