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与大佛寺石窟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