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大佛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做好大佛寺石窟日常保养维护以及附属文物的修复工作,对大佛寺石窟壁画、彩塑、雕像、洞窟等文物实施数字化扫描、三维建模,建立永久性档案,促进大佛寺石窟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