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进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等中医药高层次领军人才,加强本地中医药人才培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支持市级名中医申报省级名中医和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非中医医师学习中医,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