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一)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给予扶持。支持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学术机构、院校与企业合作,推动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发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建立市级中医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临床应用,开展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

(三)支持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食品饮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延伸中药产业链;

(四)鼓励建设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

(五)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