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