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套取、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等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依法公示违法行为,并可以处套取、骗取资金数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