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