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序良俗,保护老年人隐私,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