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过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