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本市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机构自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监管责任清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