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养老服务对象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

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市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含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等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