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