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的支持。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评估通过的,可以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公布并动态更新提供服务的机构名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