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加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的支持。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评估通过的,可以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公布并动态更新提供服务的机构名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