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区域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养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要求等因素,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