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酒店、宾馆、酒吧、夜总会、发廊、美容院、洗浴等旅游、娱乐、服务场所诱迫、雇用、容留妇女从事淫秽表演、色情陪侍等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引诱、雇用妇女利用互联网从事淫秽表演等色情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