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企业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