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