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根据女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女性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将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