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者、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对其生产、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农产品生产者、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