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依法经资质认定。支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快速检测服务。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快速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要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