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运输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承运人,并督促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承运人应当确保其运输工具适宜运输所承运的农产品,符合所承运的农产品对温度、湿度等的特殊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