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促进盐碱地综合利用,提高盐碱地农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盐碱地综合利用给予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