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制定、实施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检测规范和流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