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强农产品产地建设,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改善农产品产地条件,优化农产品生产布局,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