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版权、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推动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文化创意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和产业转化。鼓励和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及其衍生产品开发,展示泰州学派、里下河文学、施耐庵、郑板桥、梅兰芳等文化标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