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