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建立地理标志资源信息名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靖江香沙芋、泰兴白果、兴化大闸蟹、姜堰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介,引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