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健全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发布商标品牌发展状况;支持、指导有关组织围绕特色产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鼓励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