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

(四)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