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对所移送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函告消防救援部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