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住房、厂房、仓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同一厂房、仓库有多个承租人时,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统一管理,承租人对各自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对厂房、仓库进行改造或者装修,不得在厂房、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

鼓励在租赁住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