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