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促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专项督促办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确定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重点督促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