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提出,一事一议,具体明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