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和财会监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财会监督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