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和财会监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财会监督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