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开展财会监督,应当加强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协调,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协同,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联动,畅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