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会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