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财会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